法定代表人究竟能不能“辞任”?
今天来聊聊法定代表人“辞任”的问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负责和掌管公司大小事务,可谓位高权重。很多人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候也许压根没有考虑过辞职的问题,以为想走就走。但实际上,法定代表人需要登记在工商管理系统,如果公司股东不配合或者故意制造阻碍,想要“辞任”可能会变的非常困难。下面请看张三的这个案例。
01张三的困惑
张三2017年10月7日应聘去了甲公司。2017年12月,因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安排张三担任甲公司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张三属于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他对甲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营没有表决权和决策权,也没有职位相应的薪酬待遇。2018年10月7日,张三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张三去了其他公司工作,不再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
张三离职后,发现甲公司有很多被别人诉讼的案件,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一些法律责任,于是,张三多次委托律师向甲公司发函,要求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但甲公司拒不理会。张三无奈诉至法院。
02甲公司的理由
甲公司提出了几个抗辩理由:
1.公司内部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根本不在“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由的适用范围内,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2.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系甲公司内部事务,当前甲公司内部还没有作出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决议,因此应当由甲公司意思自治,法院不宜强制干涉。
03法院认为
针对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针对性的进行了说理:
1.张三起诉要求甲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案涉纠纷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2.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主要在于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终止,双方已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张三亦非被告甲公司股东,其与被告之间已不具备实质关联性,已不具备对外代表被告的基本条件。虽然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系被告公司内部事务,但原告张三要求被告办理变更手续却无果,在此情况下,原告张三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
04裁判结果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逾期未变更,视为原告张三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被告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05 评 析
本案张三虽然胜诉,但并不等于全国各地都是同一个裁判口径。由于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层面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没有详细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两种态度。
一种态度认为:选任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内部管理事务,虽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在公司尚未作出内部决议免除原法定代表人并任命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法院不宜强制公司推选,故变更登记的条件尚不具备,据此驳回原告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态度认为: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已无实质关联性,公司仍怠于变更相关手续则对原法定代表人有失公允,故责令被告公司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视为原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此,对于法定代表人能否“辞任”这个问题,司法实务中存在能和不能两种裁判观点。本案选取的是浙江杭州的案例,张三是单纯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股东、董事、监事等身份,即便这种情况实务中在其他地区法院也可能作出完全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还兼任股东、董事、监事任意一种或多重身份,与公司有更紧密的关联,想要涤除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难度就更高了。
06 小 结
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不仅仅是麻烦而已,有可能“上去容易下来难”的窘境,在此提几个小建议:
1.慎重“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当公司老板以各种理由找你,请你帮忙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候,务必慎重考虑今后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因公司债务可能被起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等,学会拒绝。
2.与公司沟通并保留证据。可以采取发函、发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要求公司作出新的内部决议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可能的诉讼。
3.必要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如果公司拒绝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来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如有条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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